通知丨新郑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文章来源:心脑血管_心脑血管自查网站   发布时间:2017-6-4 23:23:49   点击数: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正式启动

一、参保范围

1、具有新郑市城镇户籍、不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

2、新郑市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由所在学校工作人员到市社保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3、新郑市区域内市属、省属、部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不同人群确定筹资水平和缴费标准。

1、城镇居民及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元,其中财政补助元,个人缴纳元。

2、享受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重点优抚对象人员,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负担。

3、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为元,其中财政补助元,个人缴纳90元。

三、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门诊、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

1、门诊待遇。参保居民门诊统筹仅限在新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不含各定点药店),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统筹支付元。参保居民持卡就医,医院结算,否则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

2、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乡、县、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乡、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75%、70%、65%,18周岁以下人员在上述比例基础上提高10%,分别为85%、80%、75%。

3、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参保居民属于“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器官移植、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血友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心肌梗塞型冠心病、高血压病III期、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五个规定病种范围的,经批准审核可以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报销。参保居民规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5%,实行定额管理。

4、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含门诊规定病种费用),经基本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8万元,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5、生育保险待遇。计划内生育的参保居民均可享受报销待遇,其符合医保范围的费用顺产最高支付限额元,剖宫产最高支付1元。

6、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用于门诊统筹、门诊规定病种及住院的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共计40万元。

四、注意事项

参保工作于12月10日结束

市内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征缴工作于11月1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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