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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医院擅自命名并挂“医院”牌匾、违规以该名称发布相关医疗广告,并擅自篡改市医学会通知等问题,误导群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3月28日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医院违规问题批评通报如下:
主要问题
根据市局综合执法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3月22日以来的调查,医院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擅自命名挂牌:医院住院大楼上方及儿科门诊楼上方见到两处挂有“医院”的大字招牌。医院于年2月16日向宝鸡高新区卫计局、后又于3月10日向宝鸡市卫计局提交“医院的报告”。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我局正在组织审核论证阶段,在没有书面批准前,医院私自挂牌成立“医院”,是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擅自违法执业行为。
2、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该院在宝鸡电视台发布“医院医院成立”的文字广告,并在3月25日宝鸡日报头版发布标题为“医院开业四周年、医院隆重成立”、在华商报今日宝鸡头版发布标题为“医院隆重成立”的广告,以上均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批手续,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行政许可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篡改医学会学术会议通知:3月16日,市医院举办《心脑同治学术论坛会》的申请,按照举办学术会议审批办理程序,市学会办按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医院医教科印制。该医院在印制时违反文档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增加“医院”落款,当天下午到市医学会办公室签章时隐瞒情况,导致此通知发出,在医疗卫生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医院不遵纪、不守规、不诚信问题。
处理意见
医院以上问题发生后,局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医政医管科依法进行审核论证,并由市局综合执法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并与3月25日下发了《督办函》,市局派专人送达,要求医院不得擅自命名“医院”,拆除悬挂的牌匾,停办拟于3月26日举办的挂牌仪式,并停止一切用该名称发布各类医疗广告。3月25日市学会办在市局网站《学会动态》栏目发布了审批的会议通知原件,向有关方面澄清事实。3月28日局党组会议听取了医政医管科、综合执法监督科、市学会办相关工作汇报,对医院问题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讨论研究。医医院报告后提醒指导不力、市学会办相关负责人对签章审核把关不严分别进行了自我检查。经局党组研究,对医院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1.全系统通报批评。对医院违规问题在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医院认真反思,分析原因,自查自纠,并于4月1日前书面向市局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2.进行诫勉谈话。3月29日,对医院董事会领导、总经理及法人、院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诫勉谈话,通报市局处理意见,督促医院依法规范,积极整改。
3.拆除违规牌匾。按照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五、四十七条规定,对医院申请在院内成立“宝鸡高新心脑血管病”医院的报告不予批准。并责成医院于4月1日前拆除“医院”牌匾。如继续挂牌,市局、市卫生监督所将依法予以拆除。
4.停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按照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五、四十七条规定,对医院申请在院内成立“宝鸡高新心脑血管病”医院的报告不予批准。并责成医院于4月1日前拆除“医院”牌匾。如继续挂牌,市局、市卫生监督所将依法予以拆除。
5.书面检查。责成医院对篡改医学会通知一事作出书面说明检查,自通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不得以市医学会名义举办各类学术活动。
有关要求
医院自年成立以来,在市、区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运行良好,为保障辖区及周边群众身体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也为我市多元化办医、为全市医改增添了光彩。大力支持扶持社会力量办医是医改的要求,也是我们一贯坚持的方针。医院开诊以来,市卫生计生局全力支持,医院三个整体病区和B超、检验、手术室三个帮扶团队,并选医院进行帮扶,为该院发展起步奠定了良好基础。市局还从重点专科建设、血液透析室设备配置、院前急救机构设置、干部体检机构定点、医患纠纷调处、医院发展。但在支持扶持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医院依法执业,诚信经营,满足群众多元化医疗保健需求。高新医院最近发生的系列问题,反映出医院管理层法制观念淡漠、依法办院意识不强,管理随意任性,不守规,不遵纪,医院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为汲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在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再次发生,局党组要求:
1、要增强法制意识。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全市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以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全市卫生计生及医改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突出抓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特别是各级各类民营机构的法制教育。要增强法制意识,在全系统形成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确保卫生计生系统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医院,确保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依法行医。
2、要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命名。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医院名称设置。各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增加第二名称,根据发展需要确需增加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核准第一名称的卫生计生机关报批;除专科医院外,其余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医院不得设院内院,不得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确因业务发展能代表全市水平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审核;医院原则上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规范命名。不得私自将院内科室命名为“××中心”,确应业务发展需要的,必须严格按程序论证报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各县区卫生局要对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等,从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审批上严格把关,对含有“疑难病”“专治”“祖传”“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或者有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误导患者的名称一律不予核准,对自行设置不规范名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3、要加强和规范医疗广告发布。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指导辖区医疗机构规范申请和发布医疗广告。要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线索,及时发现辖区内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牌等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件移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卫计委“九不准”,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正确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户外广告要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内容发布广告;不得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军队医院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墙壁、灯柱、栏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低俗医疗广告宣传单;不得向群众硬性散发医疗广告宣传彩页、小报、杂志。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各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公示经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揭露违法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内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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