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9号)等要求,为做好我市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登记范围和管理类别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年版名录)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到公主岭市政务大厅6楼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自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录入本单位相关信息并获取登记编号。
二、发证登记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应在-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如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应于年3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对于应在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年7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申领程序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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